少数民族优惠政策

2020-09-25 财经 83阅读
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
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2款有关减免税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中
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 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
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6年期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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