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优惠政策,在高考或考研中给予少数民族考生适当加分。
为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为:
拥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如可以制订适用于本民族的特殊法律或法规);
拥有更受保护的司法权(如在刑事审判中酌情执行“两少一宽”的特殊照顾);
拥有较为宽裕的生育权(如不执行对汉族普遍实行的强制性“只生一胎”限制);
拥有降低门槛的教育权(如在高考或考研中给予少数民族考生适当加分);
拥有优先满足的就业权(如大型企业招工时指令性规定少数民族工人的比例)。
我国公民民族成分的管理
目前主要依据、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国家民委于1990年联合印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进行管理。但随着形势的变化,《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实际需要和工作要求。
由于1990年的《规定》对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分未做次数限制,父母频繁、随意变更其子女民族成分的现象客观存在。
从执行效果上看,《规定》难以有效威慑、惩治违规确定、变更公民民族成分的行为。特别是个别地方和个人为骗取民族优惠政策违规确定、变更公民民族成分的现象比较突出,社会反响比较大。
以上内容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