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任务是采取措施贯彻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所通过和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事务;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地方各级国家公务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是整个国家行政组织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扩展资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由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常务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组成。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