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具体来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2)有权制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
(3)有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教育、科学、文化、民族等事务;
(4)依法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5)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的各个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6)依法保护和保障公民各方面的权利;
(7)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