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造业年产八千吨国家没有政策。
1.由于很多省份或地区都针对本地区铸造产业发展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发展规划和相应的产业政策,本条款在企业布局上除了规定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应法规外,提出了也应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2.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对全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进行了划分,一类区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此类地区不予建设工业企业,因此对一类区内的铸造企业不予认定。
根据最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3095-2012),调整了环境功能区的划分,将三类区并入二类区(原三类区:指特定工业区)。根据环保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环发〔2012〕11号),分期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3095-2012),该标准在不同地区分四步实施:2012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直辖市、省会城市;2013年,113个环保重点城市和规范城市;2015年,所有地级以上城市;2016年1月1日,此标准全国实施。
3.新(扩)建铸造企业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估”,并通过项目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