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章后传真件有效的。
以传真方式订立合同,法律是认可的。合同的成立,以双方签订合同为准。但要看你方是如何以传真方式签订合同的。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一般来说应当一方先做好一份合同,盖好公章传真给对方,对方再盖章回传,接到回传件后双方就根据合同上的约定的条款执行。如果你方将合同签字盖章传给对方,对方没有盖章确认的,该合同并没有成立!
此外,盖了章的材料传真过来,不算是原件。有的传真机对红色不敏感,红色章传真时无法扫描到,接收到的传真章很淡甚至“消失”。
扩展资料:
在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中,传真的一方将要约或承诺的条款及签字盖章的书面文本直观地传送给对方,因此,必然有一方的签字或盖章以传真的形式出现在正式的合同文本中。
传真机的基本工作原理是通过扫描装置读取原稿上的影像点并转换为数字形式,再压缩调制为声频类比信号由电信交换网传到接收端,然后解调解码扩展后显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传真件在证据规则中属于原件还是复印件尚存有较大争议。
再者,传真机一般都自带复制功能,可以通过设定传真号码和时间任意制作传真件,而现有的技术检测手段又很难鉴定出传真件本身的真伪,因此,即使传真件属于证据规则中的原件,也很容易被伪造且伪造后难以鉴定。
庭审中,在合同的一方否认传真合同的真实性时,传真合同的法律效力往往成为法庭调查的重点,合同提供方须提供其他辅助证据来证明合同传真件的法律效力,印证合同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否则,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