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身条件请在工作日前往迁入户口所在地户籍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以下手续:
一、符合购房落户条件的:
(1)入户人申请;
(2)入户人原《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入户人原《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籍证明》;
(4)入户人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在济居住证明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复印件;
(6)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仅限购买新建成套商品房),买卖房屋协议及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7)等待审核。
二、投资纳税落户:
(1)入户人申请;
(2)入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入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注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籍证明》;
(4)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5)入户人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在济居住证明信》;
(6)养老保险费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等待审核。
三、军队转业、复员士官、退伍义务兵安置落户:
(1)《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仅限士官),《士官退出现役证》或《士兵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及居民身份证编号证明;
(3)接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具体落户地址的接收证明信、录(聘)用合同、按时交纳养老保险证明(仅限异地安置士官、义务兵);
(4)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仅限于夫妻一方或父母已落户的);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仅限于夫妻投靠的);
(6)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情况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未婚证明(仅限在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未婚退役人员);
(7)母子(女)关系证明(仅限在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的未婚退役人员);
(8)等待审核。
四、投靠亲属落户:
(1)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
(2)入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迁入户《居民户口簿》、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拟迁入地村委会、派出所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同意迁入证明,加盖村委会、派出所公章;
(4)持以上证件、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需提供拟投靠亲属户口本复印件、亲属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迁移申请表需村委会、派出所盖章;
(5)等待审核。
扩展资料:
一、办理费用及时限
办理时限:由派出所、分(县)局、市局三级审批的时限为50个工作日;由派出所、分(县)局两级审批的时限为35个工作日;由派出所一级审批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二、注意事项
迁移户政策各省各市各有不同,但主要取决于迁入地的政策决定。在迁移户口之前应向辖区派出所咨询,详细了解具体流程,是否满足落户条件,以及落户所需所有手续。
参看资料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 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