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购运输货车用于自用,其进项税可以抵扣?为什么可以抵扣?

2020-10-28 财经 144阅读
首先,企业外购运输货车用于自用,其进项税可以抵扣,抵扣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下面仔细解读一下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读:企业外购汽车用于运输,汽车销售商会给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此发票为暂行条例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种,是合法的购货凭证,符合条例规定的抵扣条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原条例是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企业购入自用汽车,符合实施细则本条款的规定,是允许抵扣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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