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将外购材料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编制会计分录举例如下:
【例】6月25日,用一批原材料对外长期股权投资。该批原材料实际成本为600000元,双方协商不含税价值为750000元。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877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7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7500
借:其他业务成本600000
贷:原材料600000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