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的名称前面是可以有省份名称或是省会的名称的。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扩展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注册公司名称冠以省名称是有注册资金等限制条件的,以广东省为例。
根据《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的通知 》:
一、调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
(一)调整范围。冠省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调整为省、市、县(区)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均可实施。省、市、县(区)级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冠省名企业登记或者名称预先核准的,以本登记机关名义出具相关文书,并加盖本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或者名称核准专用章。
(二)适用情形。企业名称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办理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
1.以“广东”“广东省”作为行政区划或者名称中使用“广东”“广东省”字样的;
2.省级行政区划与地级以上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
3.企业分支机构在其隶属企业名称后使用“广东”“广东省”字样的。
二、放宽冠省名企业名称的申请条件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已设立企业或者新设立企业,可以申请冠省名;
(二) 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5000万元以上,其中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冠省名;
(三)企业名称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或者名称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其分支机构名称可以申请使用“广东”“广东省”字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