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地不可以同时缴纳社保。
参保人员由于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参保地的需要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参保地。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参保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且缴费后,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申请。
2、审核转移接续申请通过后,新参保地向参保人员的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
3、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参保人员。
扩展资料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规定了 “三个15天”的办理时限,以避免办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推诿拖沓。
1、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要作出书面说明。
2、转出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对有关信息的核对,并办结包括信息、基金等相关转出手续。
3、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转出地传来的信息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包括信息核对、清退重复缴费、合并记录个人账户等手续,并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保转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时政--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可互换(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