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判刑并开除公职到退休年龄可享受社保。
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等8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精神,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保障中,明确:
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扩展资料:
199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将缴费制度实施之前的连续工龄也纳入缴费年限,确保职工合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011年社会保险法第13条对此进一步确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1、受开除处分人员的工龄计算
受开除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即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开除军籍的军人的工龄计算
因不法行为被开除军籍的军人,过去的军龄不应计算为工龄。
3、开除留用查看职工的工龄计算
开除留用查看后,正式分配工作,评定了工资级别的,留用查看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