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范围:
1、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包含普通门诊和门诊治疗重症疾病。
2、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
办理报销:
1、按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单据,向补充医疗保险处申请报销。
2、补充医疗处审核相关申报资料以及费用清单。
3、审核后符合如符合条件基金管理处当日内办理支付手续。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扩展资料:
医疗保险报销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可持医疗保险卡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其医药费用可用卡直接结算,购药时不计入社会统筹,全部由个人账户支付,如果个人帐户金用完,可以用现金支付。
2、申请人办理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先扣除本社保年度内划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金额,再核定应报销金额。
3、住院时个人先预交医疗费押金,出院结帐后多还少补,未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前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4、起付线各地标准各有不同一般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累计计算。
5、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时,各定点医疗机构会按照相关政策计算医保报销金额和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其报销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应该自付的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本人结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保险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保报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