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法律暂无明文规定违反此条规定该作何处理。
但国旗图案使用要规范,需事先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不过并非绝对禁止用于商业活动。比如,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发函(国办函〔2007〕59号), 同意在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上使用我国国旗图案。
法律虽然并没有关于用国旗作为个人网络账户头像的明文规定,但一般情况下,单纯的以国旗做头像是不违法的,但如果个人微信头像使用国旗在网上兜售商品的,在网上兜售商品的,则违反了此条规定,应禁止使用。
扩展资料:
关于国旗及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