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应当支付到离职之日止,并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赔偿金。
一、关于工资
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和各地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结清工资,工资支付到离职之日止。
二、关于开除
劳动者与主管吵架,有可能是合法权利的行使,也有可能是违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但是,仅仅吵架,并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可以凭此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以凭此解除合同,该规定也与法律法规精神相悖,有违公平原则属于无效规定。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与主管吵架解除合同于法无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主张二倍经济补偿金即本单位工作年限迹神每年两个月工资赔偿金。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亩州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
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
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第十四条 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迅含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