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只要是受理了交通事故案件就不可能不给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假如真的有交警故意不给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那么可以向这个警察所在地的交警大队,或者交警支队,直至公安局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进行投诉。
1.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作为人民警察应该按照国家赋予的权利承担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职责。
2.警察认定事故的期限: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3).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4.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