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工程合同收入即为通常所说的“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是构成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和《企业会计制度》对营业收入的分类、确认、计量和核算有具体的规定。
建造(施工)合同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签订建造(施工)合同并按合同要求为客户设计和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取得的收入。其中,建筑业企业为设计和建造房屋、道路等建筑物签订的合同也叫施工合同,按合同要求取得的收入称为施工合同收入。
(一)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
(二)合同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
合同成本能够回收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费用,不确认收入。
3.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确认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