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汉语语法文学史上,划分词类共有哪三种标准

2022-08-19 财经 56阅读
分有三种标准,分别是:意义、形态和功能。
一、意义标准
词的意义包括词汇意义、语法意义和色彩意义。
词类的划分不能单纯依据意义。因为意义没有课观察的语法形式特征,无可操作性,判断词性不可靠,词的概念或词汇意义是不可观察的,它只能意会,而不能明确把握,并且它不能反映词的内在表述功能,因此不能作为划分词类的标准。
二、形态标准
所谓形态就是词形和词形变化。传统汉语语法学一般根据词的意义划分词类,照搬印欧语的词类划分方法,简单地将汉语的词类与句子成分对应起来,认为汉语中作主语、宾语的是名词,作定语的是形容词,作谓语的是动词,作状语的是副词。其实不然,汉语的词充当不同成分时不会发生形态变化。例如,动词无论作谓语、述语,还是作主语、宾语或补语,都采用相同的语音形式,未发生任何形态上的变化。
因此,根据形态标准只能给汉语中一小部分词归类,而无法确定不带形态成分的词的类属。汉语在形态方面表现出的这一特点,同样只能作为词类划分的参考。汉语缺乏形态变化,不能单纯依靠形态特征划分词类。
三、功能标准
词的语法功能指词与词的组合能力和充当句法结构成分的能力。这是划分词类的重要标准。
词的语法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组合能力:主要包括实词与实词的组合能力、实词与虚词的组合能力。不同词类之间是否能够组合、以什么方式组合、组合后发生什么样的语法关系等。例如形容词大多可以和副词组合,接受“很”、“太”等程度副词的修饰;动词可以和名词组合,可以带“着、了、过”等动态助词等。另外一方面是词在句子中充当句法结构成分的能力:实词一般都能充当句子成分,例如名词的显著特点就是可以作主语和宾语,形容词的显著特点是可以作谓语、定语等。
总之,语法功能反映了词的表述功能,也可以观察,又具有全面性,可以作为划类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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