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故而,我个人认为,甲为乙提供身份证而”帮助“其吸毒的行为,并不能直接构成此罪,但是可以构成帮助犯的共犯。
乙虽然在客观上使得甲有了去宾馆场所进行吸毒的可能性(不论可能性有多大),都不能认为是乙直接为其提供了”场所“,如果认为借身份证的行为就能够满足提供场所的行为,无疑是类推解释。
但是,如果认为, 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中存在共犯情形——乙明知甲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却为甲提供帮助——甲构成容留吸食毒品罪——乙构成帮助犯的共犯。
情况二:如果乙事前不知道,但是在甲行为的过程中知道此事,但却没有反对,个人认为:甲在和其他人吸毒的过程中,乙身份证登记的效力仍然在持续,乙在这个效力持续的过程中构成了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依然可以当做”帮助犯“来处理——原因是他从未撤回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