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的证据:1、被害人陈述;2、犯罪现场的物证:41码鞋,警用匕首和水果刀,毛发;嫌疑人处的物证:迷彩服和42码鞋;3、犯罪嫌疑人供述,4、鉴定结论(现场毛发与嫌疑人血样一致);5、李妻的证人证言
二、直接证据:1、3和5;其他为间接证据。
三、证据规则:
1、犯罪嫌疑人供述;供述自愿性规则和违法证据排除规则;违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那些通过非法搜查和扣押获取的物证的规则。现代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禁止以违反法律的方式获取证据。我国刑诉排除刑讯获得的言词证据。此证据没有证据资格。“毒树之果”虽然不排除,但本案不涉及此问题。
2、被害人陈述;此涉及到“指认规则”。未经指认程序,该证据不可用。
3、李妻的证人证言;涉及到交叉询问规则或直接言词原则,籍此确定证据的证明力。
三、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曾经到过犯罪现场,但犯罪行为发生时,犯罪嫌疑人未在现场的可能性较大;根据被害人陈述,仅有言词证据(此证据的证明力较弱),没有补强证据。因此,本案的证据并未达到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高盖性或排除合理怀疑),属于证据不足的无罪。
四:1、被告未上诉(检察院抗诉的可能性有吗?),本案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或者,进入二审后,都应以证据不足改判被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