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将房子以买卖形式过户给了我,他可以反悔吗?他对房子是否还有支配权?

2020-05-27 社会 640阅读

你父亲以买卖形式,把房子过户给你之后,房子的所有权就归属于你,其他人对房子没有支配权。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

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第二十六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四十一条 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扩展资料:

案例:房产赠予儿子现在后悔来不及了

1986年,家住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的李先生与黄某结婚,一年之后儿子小伟出生。1993年,夫妻俩共同建造了一幢三层楼房和两间平房,共计234.24平方米。

2000年12月,李先生有外遇想离婚,黄某几经努力,均无法挽回丈夫的心。无奈,最终两人选择协议离婚,儿子小伟跟随母亲一同生活。

想到今后前妻独自抚养儿子的不易,李先生觉得有点于心不忍,决定将自己分得的117.12平方米的一幢楼房的三间和一间平房房屋全部赠与儿子小伟,并在离婚协议书上注明。

之后,李先生将涉案房屋产权证交给前妻,主动迁出涉案房屋,并与他人另组建家庭,但因当时政策原因,双方未能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父子关系一直很冷淡

可让李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的是,十多年来儿子小伟始终不肯原谅他对家庭的背叛,对自己的房产赠与也是毫不领情,而让他更加寒心的是平时在村头偶遇儿子时,他也总是冷面以对,形同陌路,有时甚至恶语相加。

今年初,李先生得知自己赠与儿子的那套房屋面临拆迁,便急忙赶去和小伟商讨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由于话不投机,两人还没说上几句话,小伟就冲上去打了父亲一拳,这更引起了李先生对儿子的不满。

父亲反悔要求返还

李先生认为,其赠与儿子的房屋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其作为赠与人有权单方撤销,遂将儿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其对小伟的房屋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由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建造,是夫妻共有财产。原告在离婚协议中将涉案房屋赠与被告,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受赠人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书,该赠与行为已生效,应受法律保护。

因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我国《物权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本案双方没有办理变更手续,故涉案房屋所有权在名义上仍属原告所有,因此被告如需办理相关拆迁补偿手续,必须得到原告的配合与协助。

在分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发现,原告至今对被告母子仍是心存愧疚,而被告对父亲的怨恨,虽然在短时间内还不能完全消解,但是考虑到目前他父亲的经济状况,愿意作出一定的让步。

为此,承办法官没有单纯就案办案,而是从弥补亲情出发,于情于理地诠释亲情大于金钱的道理,引导双方理性看待和处理问题。经过法官多次的耐心调解,最终父子俩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前述调解协议。

参考资料:凤凰网-房产赠予儿子现在后悔来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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