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动态管控三年后会不会自动取消

2020-10-21 社会 822阅读

1、涉毒被抓案底终身,动态管控全国联网,坐火车,飞机,住宿,上网等等用身份证登记,身份证信息报警被查。

2、连续三年派出所尿检监督检测,如果没有复吸,可以开具证明,然后申请取消动态管控。

3、取消动态管控之后,身份证报警也不会被检查了,对正常的工作生活影响会小很多。

注意的是记录是终身不允许取消的。

扩展资料:

吸毒史动态管控就是对有吸毒历史的人进行的一种后期的监控,时间一般是3年。

《戒毒条例》第十四条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1、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吸食毒品罪。但是吸毒容易引发其他犯罪,吸毒人员犯什么罪,按什么罪处罚。单独的吸食毒品行为不属于犯罪,但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者强制措施。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还应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规定: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

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只有经过尿液化验,毒品为阳性的才能确定为吸毒人员。

治安拘留、罚款、没收毒品属于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决定,不需要法院判决。

强制戒毒,不属于处罚,属于强制措施。目的是对吸毒者进行治疗和教育。由于强制措施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最好是动员吸毒者自愿戒毒,动员无效的,公安机关有权利决定强制戒毒。强制戒毒的时间为两个月,提前戒毒的可以提前出院。

3、劳动教养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强制措施。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的对象是大城市中无正当职业的人员,主要是妓女、赌徒、小偷、流氓、算卦的、卖假药的、碰磁的、流浪人员,被单位开除公职的人员。这些人没有谋生的技能,有可能走向犯罪,但是没有犯罪。

政府把这些人集中起来,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培养他们的劳动技能,学会劳动技能后由政府安排他们就业。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也不是治安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国际社会一直谴责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法学界对劳动教养制度的争议也很大。

我国正在努力减少劳动教养的措施,但是在目前情况下还不能取消。劳动教养制度保留至今,现在关押的主要是屡教不改的吸毒人员、卖淫嫖娼人员、小偷小摸和痴迷邪教分子。劳动教养机构不是监狱,政府要求把劳动教养所建成校园式、花园式的人才培养基地。劳动教养不由法院判决,也不由公安机关裁决,大城市政府设立专门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问题。

4、行政拘留和强制措施不用经过法院判决,可能造成政府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受到治安拘留处罚或者被采取劳动教养措施的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就约束了政府不得滥用治安处罚和强制措施。司法实践中也很少遇到吸毒人员起诉公安局和政府的。

5、对吸毒人员采取治安处罚和强制措施,是为何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吸毒人员家属的要求。对吸毒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后,如果查出吸毒人员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或者有引诱、欺骗、强迫、教唆、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则要按照《刑法》相关条文处以刑罚。

因此,吸毒并不是犯罪,一般不会受到刑事处罚,但是吸毒是违法行为,对于吸毒者公安机关是可以处15日以下的拘留的,还可以对其进行罚款。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吸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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