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英国的法治基础传统对北美殖民地法律建设进程的影响
在美国殖民地时期,在法制建设方面虽有很多内容和美国建国时期、建国之后不同,但因英国殖民统治的强制性,加上大不列颠历史传统所致的惯性,英国法治传统和法律传统在殖民地法律法治中无处不在,并被美国传承下来。其时,英国控制北美殖民地的手段之一,便是享有是审查、废止殖民地法令之权。这导致了北美殖民地对英国法治法律的依赖。1788年前,殖民地出版的著名法律论著作,皆为普及读物。在北美独立战争前后,立法者们承认自己不精于立法,更不消说地方长官。
北美殖民地早期的人们,如同大不列颠本土人一样,多半相信盎格鲁撒克逊人古宪法是保障其权利的有力武器。1606年北美殖民地第一部法律《弗吉尼亚宪章》便将大不列颠本土人的所有自由权利在法律上设置为殖民地人的自由权利,1639年《马里兰人民自由权利法案》则普通法列为北美殖民地必须继承的英国遗产。1776年,《独立宣言》在强调北美人民享有不容置疑的天赋人权之际,同时依据源于英国的法治理论谴责其对殖民地人民天赋人权之压制。1789年,美国第一届美国国会为弥补此前法律的不足,通过了补充权利法案,宪法第1至10条修正案,里面汇集了殖民地时的各类权利法案之精华和英国普通法之重要条款。
2、英国的法治基础传统对北美独立战争的催化
殖民地的立法者虽处于英国本土统治者的军事政治压力之下,却能够结合殖民地的具体情况,以实用主义观点汲取英国习惯法,并对英国习惯法进行补充。如18世纪中叶殖民地出版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要》,因结合殖民地的具体情况作了简化和摘要,反显得比原著清晰易懂,在殖民地颇受青睐,再版多次,其销售数量几同于英国,这使得殖民地人对基本的英国法律法治普遍比较了解,这是殖民地民间在独立战争中崛起一流政治法律人才的重要条件。因为殖民地人民普遍具备法律知识,所以维权意识很强,在18世纪多数时间,不少民间人士和民间学者结合殖民地情况有选择地汲取英国法著作,揭批英国强加的法律法治带来的贪污腐败等现象,为殖民地人民的权利最大化寻找理论依据,也为独立战争进行了足够的理论准备。
而英国方面,虽然予北美殖民地以法律法治等文明精华,但骨子里仍是将北美视为肥后而杀之物。如1765年英国对北美殖民地实施的《印花税法》,对依旧没有任何代表权的北美殖民地人民课加印花税,规定违者须受审,被震惊了的北美殖民地人民更加激烈地从英国法律和法律精神中寻找依据进行反抗。此后,围绕着赋税权利和政治权利不均衡等问题,殖民地和英国本土的矛盾和斗争愈演愈烈,殖民地人民在议会、媒体等处,以演说、文章等方式反对英国殖民统治,并衍化出一些比英国法律更具国民权利倾向的法律精神和法治理念。如1767至1768年,约翰・迪金森发表文章,抗议英国强征赋税的《汤森税法》,指出,自由不容站污,宪法至上,殖民地政府不应受英国国会强制性权力的制约,美国有宪法学者认为,迪金森的理论为美国限权政府理论和宪政理念奠定了基础。这些,是北美独立战争爆发的重要理论依据和导火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