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条核定站等的参考条件:
参考条件,是在依照核定条件,全面核定站等后,对某些尚未全部合乎高一等条件要求的站,经过综合平衡,考虑其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外事和运输布局等情况的需要,可按下列参考条件分别酌定其站等。
1、首都、中央直辖市及个别省府所在的车站、可酌定为特等站。
2、省府所在地的车站及重要的国境站、口岸站,可酌定为一等站或二等站。
3、工矿企业比较集中地区所在地的车站及位于三个方向以上并担当机车更换、列车技术作业的车站,可酌定为二等站或三等站。
第5条 本办法中核定条件规定的各项数字,均依照上年度全年实绩日均数字,凡由统计部门掌握的数字,均应经统计部门认定;统计部门没有掌握的数字,以业务统计为依据。
第6条 站等每三年核定一次。核定后,日常不做核定与调整。对新建临营铁路改为正式营业后的车站,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照临营期间的工作量核定站等。
第7条 特等站的站等,由铁路局提出核定意见,报铁道部审批。一等及以下车站的站等,由铁路局核定并审批;应将一、二、三等站的站等报铁道部备案。
另:特,一等站是和车务段平级的,不受车务段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