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证明、凭证。
依据《机动车转籍档案资料电子化转递工作规范(试行)》第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机动车转籍业务: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每日查询下载机动车登记信息和机动车电子化档案资料,自收到机动车电子化档案资料1日内,比对机动车状态及被盗抢机动车信息,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等情况进行核查。
对符合规定的,通过互联网平台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到转入地车辆所办理转入业务;对不符合规定的,通过互联网平台告知具体情形。转出地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自接到系统通知起2日内,按照本规范第六条规定,制作机动车电子化档案资料并转递。录入变更后的信息,整理电子化档案资料并归档,在档案资料目录中备注“电子化”,注明原实物档案资料留存的车辆管理所。
扩展资料
机动车登记的相关要求规定:
1、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2、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