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第一,在初次分配中充分体现效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具有“经济人”的本性,也就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要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最有效的经济手段就是按照市场原则和生产要素的贡献取得收入,让贡献大者获得更多收入,激发他们劳动和经营的积极性,在政策上要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
第二,在再分配和三次分配中体现公平。
初次分配中讲求效率必然带来收入差距的扩大,要缩小收入差距就需要利用再分配的政策措施,包括对高收入者征收各种调节税,对低收入者和贫困地区实行转移支付,如提供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临时性的社会捐助,目的是缩小初次分配中的收入差距。
第三,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调节不合理的分配行为。
如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打击非法收入。不规范的分配秩序既损失了效率,又损害了公平。规范分配秩序既可以提高效率,又可以保证公平。
第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要注意把握效率和公平的均衡点。
这一均衡点并没有固定的数量界限,却符合社会的可接受程度。也就是说,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都可以以效率为主,当社会难以承受时就必须注重公平的尺度。这种公平点既包括区域之间收入差距的均衡点,也包括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均衡点,还包括个人之间的相对收入差距均衡点。
需要注意的是,以效率为主并不意味着可以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财富,也不意味着要有意留下体制缝隙,而是要进一步完善法制、健全体制;注重公平,也不意味着要劫富济贫,一味追求结果的均等。
扩展资料
党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
1、党的十四大提出要“兼顾效率与公平”。
2、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3、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出要“注重社会公平”。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