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自主择业免税范围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相应的企业也会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是根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十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
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宴皮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汪迅转业证件。
4、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