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落户、后办身份证,这是有个先后程序问题。
2、到接收单位报道:(行政介绍信、供给介绍信、组织关系、转业证、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开报到证明。
3、军转办(人事局):开接收单位行政关系、公安分局的入户介绍信。*W5d#N0h.@&Q)o
4、接收单位:将军转办开的“行政介绍信和部队开的行政介绍信、供给关系一起交给接收单位→开户口卡内容的证明信。
5、人武部:转业证、一张一寸便装照片办预备役登记,转业证上盖章。
6、公安分局:带军转办(人事局)开的入户介绍信、接收单位开的户口卡证明信、转业证、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配偶户口本、结婚证、家属身份证→开入户通知单。
7、派出所:带军转办开的入户介绍信、接收单位开的户口卡证明信、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公安分局开的入户通知单、转业证、配偶户口本、结婚证、家属身份证到派出所办落户,等身份证
军转干部落户流程
军转干部落户到落户地的公安分局户政科审批开具准迁证第三联。
一、到公安分局户政科需提供的材料: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开具的《军队转业干部落户行政介绍信》或《自主择业干部落户证明信》原件、复印件
2、军官转业证原件、复印件
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原件、复印件或经单位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两份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的单位出具未婚证明)原件、复印件
5、单位抄档证明,抄档内容: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民族、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身高、血型等自然情况证明(自主择业的不要)
6、落户地户口簿(复印户口簿首页和被投靠人页——指配偶父母、子女)如无被投靠人,回原籍落户的需要原户口所在地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7、军转干部本人购房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可直接落户此处。
8、随迁配偶、子女落户的,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要求:若申报人不方便到县、市公安局审批的,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在《落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将上述证明材料交户籍窗口,由户籍民警统一上报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派出所根据县、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结果办理落户。
建《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填写《居民户口簿》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本内页)。如果申请人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没有注销户口的,户籍警可根据本人提供的证明更改户籍信息内容。
档案中存放的证明材料有:(1)复员证复印件(2)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3)军人公民身份证登记表(4)《落户审批表》以上证明材料由派出所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