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有对中国实行12年特殊保障的条款,但并不意味着条款到期自动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因为根据上述条款,我国无法在2016年12月加入WTO十五周年到期后“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地位。
美国和欧盟对市场经济都有自己的认定条件,欧盟有5条界限,而美国有6条界限,条件包括汇率可兑换程度、对外国公司开办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的允许程度、生产的政府控制或政府所有程度、对资源配置以及在企业价格产量决策方面的政府控制程度、企业有破产法及财产法保证企业在法律上的经营稳定性等。
依据欧美各自的授予条件,美国拒绝在12月自动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美方认为,其一,到期并不意味着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自动授予;其二,中国市场经济改革尚未达到预期,特别是在铝业和钢铁行业,还存在着产能过剩等问题。而欧盟不准备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也是因为有担心中国产能过剩的因素。当然,他们均要根据自身制订的授予条件因素是基本的。至于日本,以中国补贴工业企业等原因“决定将与欧美同步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国地位”。
这些国家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国地位,就可以运用“市场经济条款”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会影响中国外贸进出口的发展。由于没有市场经济国地位,意味着不能与这些国家进行“自由贸易”,而会常常受到反倾销的更多限制。尤其是指各国反倾销调查时,对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贸易行为,WTO成员国须使用被调查国本地商品价格/成本作为参考、进行价格比对,进而降低“认定倾销”可能,有利于我国出口企业。而没有市场经济国地位,调查参考的价格及成本,调查国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本国指标或第三国指标做参考,使得中国企业在应诉国外反倾销调查时处境极为不利,不但败诉率高,而且被裁定的倾销税率也让很多企业难以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