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依法开除劳动者的,劳动者的档案如果入职时转入用人单位保管的,那么劳动者的档案在用人单位的档案室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事局,如果劳动者将档案放置在当地的人力资源中心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办理转移。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下列情况,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将档案交给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管,签订代保管合同:
(一)破产或转制企业的失业人员;
(二)离职、开除、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自谋职业、自费出国人员、个体工商户雇用人员;
(四)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用人单位;
(五)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已毕业尚未就业的人员;
(六) 灵活就业人员;
(七)其他有档案保管要求的用人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 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管理工作职责:
(一)集中统一保管各企业移交的退休人员职工档案;
(二)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和利用工作。
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变动工作单位、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应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在15日内(跨地区调动除外)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