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
【服役年限计分】【奖励计分】【职业技能等级计分】
一、服役年限计分
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含)的士官,每服役一年计3分蠢嫌;士官服现役满镇基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5分。先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二、奖励计分
(一)平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1分
2、优秀士官人才奖,三、二、一等奖每次分别计4/8/12分;获政府特殊津贴的,计30分;
3、个人三等功,每次计3分;
4、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5、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6、个人获得荣誉称号,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授予的每次计5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每次计60分,总部授予的每次计70分,中央军委授予的每次计80分。
以上奖励累计计分
(二)战时立功奖励
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的,每次计20分;战时荣获个人二等功的,每次计40分;战时荣获个人一等功的,每次计80分;战时荣获个人荣誉称号的,每次计10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三)奖励认定
获得带旅手优秀士官人才奖的,退役士兵本人应具备受奖证书,同时档案中必须具备奖励通令;获得上述其他奖励的,退役士兵本人档案中必须同时具备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命令等材料,或等平时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三、职业技能等级计分
以档案中《xx专业士兵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职业资格证书》为依据,予以计分。
(一)初级技能(五级),计1分;
(二)中级技能(四级),计3分;
(三)高级技能(三级),计5分;
(四)技师(二级),计7分;
(五)高级技师(一级),计9分。
职业技能等级计分按照其中最高等级计分,不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