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嘉奖,每次计1分;
2、优秀士官人才奖,三、二、一等奖每次分别计4、8、12分;获政府特殊津贴的,计30分;
3、个人三等功,每次计3分;
4、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5、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6、个人获得荣誉称号,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授予的每次计5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每次计60分,总部(含多总部联合)授予的每次计70分,中央军委授予的每次计80分。
扩展资料
减分情况:
1、处分减分。
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撤职处分的,分别减5、10、15、20、40、60分。多次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
2、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的,该材料不计分,并在总分中予以倒扣,倒扣分值为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3倍。各种弄虚作假减分情形,累计减分。
3、属于骗取安排工作资格的,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单位。相关部队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
参考资料来源: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政府--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