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个体户(单营),2016年第四季度销售情况如下:
销售货物共收入72100元,自行开具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1500元,代开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600元。该商户季度销售额不超9万,开具普通发票部分可以享受免税,代开专票不能享受免税。
申报时,只需填写主表。
销售额:20000元,去税局代开专票20600元,应交增值税=20600/1.03*0.03=600元。
销售额:50000元,自开普票51500元,应交增值税=51500/1.03*0.03=1500元。
因为季度收入低于9万,所以,这部分增值税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