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兄,我为了你可真是花了不少时间啊
为了顺利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参照高等师范院校、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及办法。
二、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体检。
三、体检标准:体检的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
2、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未治愈者。
4、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5、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毒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
7、各种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病影响肢体功能者;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未治愈;性病患者。
12、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根据专业要求检测辨色力不合格者。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5、上肢或下肢不能运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二级以下;显著胸廓畸形。
16、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17、男子身高低于160厘米,女子身高低于150厘米,男子体重低于45公斤,女子体重低于40公斤者。
19、除以上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
四、体检机构: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负责体检。
五、体检要求
1、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是一项很重要和复杂的工作,各地、各高校要做好宣传教育和组织工作。在体检时,要做好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2、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安排好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人员安排要注意新老搭配,检查队伍要相对稳定,便于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3、体检前应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体检标准及办法,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制度。
4、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应由指定医院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不准让申请人员自带。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5、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不要漏填或错填。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将原结果划掉但要保证原结果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正的结论或数据,主检医生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填写。
6、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问题,应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时要指派专人陪同,指定复查医院否定体检医院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证明书上详注复查结果。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依据。
7、体检工作人员要准备好当日检查所需器材、药液和试剂。器械应及时消毒,仪表要每日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8、主检医师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在结论栏内。医院根据各种结论,对受检人员健康状况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领取体检表。
9、对申请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体检时各个环节都要把好关,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申请人的认定资格外,对体检医院取消其检查资格。
10、负责体检的医院要紧密配合,提高效率,体检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员。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
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
心脏病。
血压超过18.66/12kpa (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 (86/56 毫米汞柱)。单项
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 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 (90毫米汞
柱),低于6.66kpa (50毫米汞柱)。
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为体检不合格: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
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
(六)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
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七)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八)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十)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十一)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二)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教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
(十三)两耳听力均在2 米以内者,或佩带助听器两耳听力均低于5 米者。
(十四)仪表仪容,有下列情况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四肢。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者;四肢残缺变形,行路步态跛行,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
影响板书写字者。
体型。身体畸形,如明显鸡胸、驼背、脊柱侧弯外曲超过3 厘米。
五官。五官不端正,面部有较大面积(3 ×3 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者。
(十五)口吃,吐字不清,声音严重嘶哑,声带病变,严重慢性咽喉炎或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
鼻喉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影响教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