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带手机,要关机或调整到静音状态,并不得拨打或接听电话、录音录像。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扩展资料:
庭审未经允许录音录像法院可强删。
随着现代科技和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个别诉讼参与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和利用邮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报道庭审活动现象,甚至有个别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冲击、哄闹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殴打对方当事人,辱骂法官。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第一百七十六条 解释规定:
人民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
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
其他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只要有其中一种行为,便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进行处理。
有上述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进行录音、录像、摄影、传播审判活动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