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搞一张表格,由20%(即约200户)签名,并提出解聘物业、选聘新的物业以及中间的衔接等细节问题的议案。该议案提交全体业主。由50%的业主(面积需超过50%)对议案表决通过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如果小区已经成立了业主大会,则可以通过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接管原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如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则无法直接聘用物管公司。
根据法律规定,20%以上的业主可以召集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大会应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大会可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程序不一定非要举行现场会议,只要有签名即可。签名时最好核对身份证。物业如不服,可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