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房即没有合法的审批手续的房产,是不能登记的。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不予登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一)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的除外;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或者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未提交依法缴纳不动产价款、税费等凭证或者减免证明的;
(五)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的;
(六)申请处分的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因处分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不予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