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例题
某酒店首次购买防伪税控开票器具5套,共支付2340元,取得航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专用发票已认证通过,价税合计2340元,税额340元。
报表填写
该酒店购买防伪税控开票器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340元,税额340元。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第一栏“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第一列”期初余额“填0,”本期发生额“填 2340元,”本期应抵减税额“填2340元,” 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2340元(填写到主表23行)
填写如下:
附表四:
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