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5条自愿原则一般在哪些案件中

2020-07-15 社会 72阅读

《民法总则》

 第四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自愿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自愿原则又称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一、自愿原则的具体内容自愿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1.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一定的意志自由

2. 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二、自愿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各种事项,不仅可以决定是否实施某行为或参与某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决定行为的相对人、行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等等;当事人不仅可自主决定实体上的权利义务,而且可自主处分其权利,选择处理纠纷的程序、方式等等。当事人关于民事事项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就有法律效力,并且“约定大于法定”,即当事人关于该事项约定的效力优先于法律关于该事项的任意性规定。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在民事活动中,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只对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负责。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当事人可不认可其效力,可不受其拘束。并且,当事人对于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上也不承担责任。

自愿原则是民法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自愿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表现和延伸。没有平等就没有自由,同样,没有自由也就没有平等。

声明:你问我答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fangmu666102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