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清零行动文件我是2011年四期士官复员的,因为当时地方政府没有明确的安置政策。不得已选择了复

2020-10-30 社会 85阅读

2011年四期士官(中级士官,军龄在10年以下)的复员,是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而地方接受的县市区级民政局,对于退役(复员)军人的安置工作,是依据《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被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替代,针对的是2012年后入伍的退役军人)。今年2月民政部“清零行动”的安置工作对象条件:是对1978年后依据已经先后废止的法规《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现行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法规文件中具有安置工作资格的退役军人,而没有得到民政部门安置工作退役军人的。如果提问者具有《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具有安置工作的资格的,而没有得到退役当年安置的,那么才会是民政部“清零行动”的安置工作对象:

附:《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相关具有退役(复员)军人安置工作的条款:

1、《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2、《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3、《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 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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