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清零行动”里面包含服役5年、并具有退役当年有效法规规定具有安置资格的退役士兵。民政部“清零行动”的安置工作对象条件:是对1978年后依据已经先后废止的法规《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现行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法规文件中具有安置工作资格的退役军人,而没有得到民政部门安置工作退役军人的。
如果提问者是2011年11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前入伍的城镇兵源士兵,就在民政部“清零行动”范畴之内;如果你是2012年入伍的士兵,那么只有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才在民政部“清零行动”范畴之内: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