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事诉讼证明责任与证据运用

2022-08-08 社会 50阅读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制度,其承担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有所不同。刑事诉讼一般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一般由被告即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的主体并不固定于原告或者被告,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原则由原、被告分担。
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
1、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证明责任又叫举证责任,它有两项基本原则。其中,一般规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含义的全面概括;二是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证明责任的分配的一般原则遵循下列规则:一、有法律规定情况下,应当以法律规定为准;二、没有法律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来确定举证责任分配;三、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承担。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首先遵循上述证明责任的一般分配规则,然后根据具体的案情来确定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分担。
2、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一般规则的例外。所谓“有原则,就有例外”,如举证责任倒置规定。是指在一定情况下,不应当按照证明责任的一般性分配原则决定某个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而应当适用与该一般原则相反的分配标准分配证明责任,即不由提出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而由否认其主张存在的相对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特殊侵权案件,由于原告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原告既无举证的条件,也无举证的能力,要求其就损害事实与被告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负担举证责任几乎是不可能。相反被告却有条件、有能力举证,在此情况下,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利益,更好地保护社会弱者的合法权益,民事实体法规定对这类特殊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在举证责任上规定了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设置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有三类情况:一是实体法上为了保护特定主体,明确将举证责任进行倒置;二是程序法上为了实现特定的价值,明确将举证责任进行倒置;三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但为实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特别是在举证者的举证能力明显弱于对方的情况下,将举证责任倒置。第三种情况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范围。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了对特殊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实行证明责任倒置: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时需要注意的是:(1)举证责任倒置规则适用的范围一般应限定在民法通则等实体法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案件和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案件;(2)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而由被告证明一切。如侵权诉讼中的原告就仍应对主张权利发生的侵权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举证责任妨碍的推定。 所谓举证妨碍,是指一方当事人拒不提供、销毁、毁损其持有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从而妨碍案件事实的认定。举证妨碍的推定,是指在一方当事人举证妨碍的情况下,推定对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举证责任妨碍的推定是程序法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举证责任分配所做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该条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有较好实用性,此条规定即是依举证妨碍之推定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它是将举证责任分配到持有证据的当事人一方,从而在该当事人拒不提供、销毁、毁损证据时推定该事实成立。
4、举证责任的免除。举证责任的免除,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提出诉讼主张及事实理由,一方当事人予以认可(涉及身份关系除外)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不需要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免除其负担的举证责任。其主要情形有: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及诉讼主张明确表示认可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够推断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人民法院保全的证据。如当事人反驳以上事实则应负担举证责任。
二、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不足,或者说法官在审判实践中确定举证责任分配还应当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考虑个案的实体公正性。 在难以按照法律要件分配方法分配举证责任前提下,法官在个案中确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首先应考察举证责任分配后可能导致的结果,如果由此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公,从而会损害司法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则应对举证责任适当予以调整,以兼顾实体公正。
2、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以损害对方当事人、案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个案中,如果当事人存在故意做伪证、所作陈述前后不一、滥用诉讼权利等违背诚信原则情形的,应适用加重其或减轻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
3、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依其所拥有的资源、权力、经验、知识、智力等因素存在较大差距。在应由法官分配举证责任情况下,法官不应机械按照学理分配举证责任,而应当在兼顾实体公平与程序公正诉讼目的指引下,对当事人举证能力给予考察,综合当事人调查取证能力、取得证据难易程度等情况恰当分配证据责任。
4、 考虑待证事实发生的可能性大小、损害原因事实发生于加害方控制领域还是受害方控制领域等多种因素,从而最终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体现裁判结果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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