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审批程序:
1. 申请:
申请设置个体医疗机构,应当向县卫生局提交下列材料:①设置申请书;②设置可行性报告;③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④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2. 受理:
申请人按有关规定提供全部材料并正式填写《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签收后即视为受理,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受理通知书。
3. 审批: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应当组织对申请机构的调查,并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时效不得超过1年);不批准设置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二、执业登记程序:
1. 申请:
获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执业申请,应当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设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卫技人员名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7)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2. 受理: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正式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签收后,即视为受理,并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受理通知书。
3. 审核验收:
(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天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准备开业的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及条件进行审核验收,同时,要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
(2)经审核验收合格的,由批准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经审核验收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限其在3个月内按标准条件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提出复验申请。
(4)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复验申请后1个月内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验不合格的取消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