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6、医疗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8、《医疗机构名称核定表》或《医疗机构名称核准通知函》;
9、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资格证明(指法人资格证明如企业《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明等)。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的必须提交申请执业所在地的身份证明、执业、职称证明及从事专业工作经历证明,离退休医务人员须提交原工作单位未返聘证明,合伙或者联营医疗机构应提交合伙或者联营合同。
对于具备法人条件的医疗机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和《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10、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执照;
11、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等还必须提交药品种类及器械清单,所有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及健康体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