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冻结扣划个人资产,是否考虑个人基本生活费用?
【禁止查封 冻结 社会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基金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转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