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根据《福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实施细则》: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型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车辆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5万元(含)以上; 2、轴距2700mm、排量1.8L(或1.6T)以上,且车辆购置价(含购置税)在12万元(含)以上; 3、新能源车型应具备:①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②轴距2650mm(含)以上;③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为准)。 (五)车辆为本地市车籍;
(六)车辆车龄自车辆登记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含)。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由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换/发申请表;
(二)《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45度角)2张;
(三)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的证明材料;
(五)车辆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