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终止合同的几个问题: 我是3年的正式合同,2015年1月到2018年1月,可是现在公司对于我

2020-09-14 综合 131阅读
  1. 要看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如果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并遵守第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那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你必须走),不需要和你谈。其中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的单位应当按照你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工龄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是依据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规定和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主动权在你手里,单位必须和你协商一致经你同意才可解除,否则违法。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是必须走),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你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工龄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即二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单位需要无条件开离职证明。

2.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那也是单位与你协商,而不是你与单位协商,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你不需要也不能写离职信。你写了离职信就代表是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不需要支付i经济补偿金。所以你千万不能写离职信,而是一定要单位向你开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那么才有经济补偿金。为离职的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不管什么原因离职的,也不管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还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是符合法定条件自然终止。单位必须开具离职证明,否则违法。

3.如果是休长病假,那么需要医院开具病假单。除了病假单,单位还可以要求你提供病历卡核查是否属实。根据你在该单位的工龄,你可以依法享有三个月的长病假,在休长病假期间,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你有过错,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第三十六条(单位和你协商一致,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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