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除上述规定外,税率为6%。
如需了解其他具体内容请搜索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