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②“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属于招标人的一部分)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可以向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招标采购大讲堂”和“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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