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公司财务具体工作流程有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核算主要内容、主营业务成本和应付账款核算主要内容、内部往来的核算内容、坏账准备核算主要内容。
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性质看,货代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从事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装卸等事宜。一方面它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另一方面又与运输部门签订合同。
因此,对货物托运人来说,它又是货物的承运人。目前,相当部分的货物代理人掌握各种运输工具和储存货物的库场,在经营其业务时办理包括海、陆、空在内的货物运输。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或者独立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范围
包括:
1、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4、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5、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6、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7、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8、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根据其经营范围,国际货运代理按运输方式分为海运代理、空运代理、汽运代理、铁路运输代理、联运代理、班轮货运代理、不定期船货运代理、液散货货运代理等。
按委托项目和业务过程分为订舱揽货代理、货物报关代理、航线代理、货物进口代理、货物出口代理、集装箱货运代理、集装箱拆箱装箱代理、货物装卸代理、中转代理、理货代理、储运代理、报检代理和报验代理等。
扩展资料:
国内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
设立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登记注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据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禁止具有行政垄断职能的单位申请投资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承运人以及其他可能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构成不公平竞争的企业不得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2)国际货代企业的股东可由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组成。与进出口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有关、并拥有稳定货源的企业法人应当为大股东.且应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
企业法人以外的股东不得在国际货代企业中控股。具体来讲,有限责任公司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股东数量应在2个以上(含2个)50个以下(含50个)。
股份有限公司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有5个以上发起人,且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发起人可以在5个以下,但只能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两项以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
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超过上述最低限额,其超过部分可以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
(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营业条件包括:
①人员:具有至少5名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其资格由业务人员原所在企业证明;或者,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资格证书;
②场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自有房屋、场地须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房屋、场地,须提供租赁契约;
③营业设施: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一定数量的电话、传真、计算机、短途运输工具、装卸设备、包装设备等;
④货源市场: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是指在本地区进出口货物运量较大,货运代理行业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条件和潜力,并且申报企业可以揽收到足够的货源;,
⑤企业章程:有合法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章程;
⑥组织机构: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建立符合法律要求的组织机构;
⑦企业申请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范围中如包括国际多式联运业务,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从事货代业务3年以上;具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网络;拥有在商务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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